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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汇总企业所得税管理系统升级改造
 
  2013/1/21
 

 

    北京汇诚金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受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委托,对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汇总企业所得税管理系统升级改造等五个信息化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欢迎合格投标人参加投标。
  项目名称: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汇总企业所得税管理系统升级改造等五个信息化
  政府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BJJQ-2013-011
  采购人名称: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采购人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8号
  采购人联系方式:88372659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北京汇诚金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永安东里甲3号通用国际中心B座五层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65915024、65910924-831、844
  项目分包采购数量、用途及简要技术要求:
  

 
  财政预算项目名称
   
  预算项目总金额(人民币:万元)
   
 分包号
   
  采购内容
   
  分包预算金额
  (人民币:万元)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汇总企业所得税管理系统升级改造等五个信息化政府采购项目
  (自用)
   
  614.63
   
 第一包
   
  汇总企业所得税管理系统软件开发及集成项目
   
  90.25
  
 
 第二包
   
  汇总企业所得税管理系统升级改造软硬件购置项目
   
  135
  
 
 第三包
   
  发票相关系统服务器更新升级改造项目
   
  125.83
  
 
 第四包
   
  网络设备升级改造项目
   
  107.37
  
 
 第五包
   
  核心征管系统服务器更新升级改造项目
   
  88.75
  
 
 第六包
   
  四层机房恒温恒湿系统升级改造项目
   
  67.43
  
 
  备注:1、投标必须以包为单位,投标人可以对一个包或多个包进行投标,但必须是对所投包号中的内容进行投标,不允许拆包投标。
  


  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1、 第一至六包投标人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第四包(网络设备升级改造项目)投标人除“本资格条件第一条上述6项资格条件”外,还须具备:
  1)具有有效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原国家信息产业部)颁发的信息系统集成三级(含)以上资质。
  招标文件发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永安东里甲3号通用国际中心B座五层(永安里地铁C口向南200米)
  招标文件出售价格:每本人民币400元(含电子版),售后不退。若邮购,须加付EMS费50元人民币。请按下述地址汇款,汇款单上应注明汇款用途、所购招标文件编号,然后将汇款单复印件、购买单位名称、详细通讯地址、电话、传真及联系人传真给我公司,我公司收到传真后将尽快以EMS方式将招标文件邮寄给贵方。
  招标文件出售时间:2013年01月17日起至2013年02月05日止,北京时间每天上午9:00-12:00到下午1:30-4:00 (法定节假日休息)             
  投标截止时间:2013年02月06日上午10点00分(北京时间),逾期收到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开标时间:2013年02月06日上午10点00分(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永安东里甲3号通用国际中心B座五层会议室(永安里地铁C口向南200米)
  评分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
  标书款银行帐号:
  收款单位:北京汇诚金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行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雅宝路支行
  开户行帐号:9112 0154 8000 12262            
  开户行行号:3101 0000 0132
  项目联系人:庞妍、郑倩
  联系方式:65915024、65910924-831、844      
  传真:65951037
  凡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由其法人授权代表携带以下资料文件(每页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到招标代理机构查验。经审查合格后,方可购买本项目的招标文件。
  1、第一至六包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时,须携带:
  1)经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3)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近期(最近三个月内)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有效票据凭证或由社保中心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复印件)。
  2、第四包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时除“本资格条件第一条上述4项资格条件”外,还须携带:
  1)有效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原国家信息产业部)颁发的信息系统集成三级(含)以上资质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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